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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营改增通知

来自:上海诺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2013-08-01]

尊敬的客户:
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5月24日发布的《关于在全国展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即《财税【2013】37号》文)的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同时还明确前期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由此,本公司所营业务被界定为国际运输代理业,将按物流辅助行业以6%税率征收增值税。调整后的税收政策取消了销售额扣除政策,即国际货运代理和国际船舶代理业务中支付给境外船公司以及支付给境内适用零税率的船公司(或航空公司)的国际运费将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需要计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海诺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将配合执行《财税[2013]37号》文,从2013年8月1日起,对在中国境内收取的所有费用相应征收7%增值税,生效日以增值税开票日为准。另,我司近期已陆续收到船公司MSL,SAF,MCC,MSC,HBGS,MOL,CSAV,CMA的通知,鉴于事件重大,存在一定的操作风险,我公司特此善意提示各位客户:
l      通知生效日是船公司的发票开具日,而非业务发生日(开航日),存在船公司2013年8月1日或以后开具的发票,其涉及的业务是在2013年7月31日或2013年7月31日以前发生的可能。所以,我司将最终以船公司开据的增票日期为依据,决定此时间段内的运费是否要加收7%。
l      为应对上述税制改革,从2013年8月1日航班开始,我们给您的报价将是不含税的报价,我们将在给您的账单及发票上增加6%—10%的税点,向您收取这部分税费。今后如果国家相关政策有任何调整我们也将及时跟进,并做出相应调整。
我公司将密切关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该政策的最新动态,如有任何变化,我们将第一时间通知您。
特此通知!
 
 
上海诺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2013年7月25日